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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292号《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3号《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等文件的规定,国家对经营性ICP实行许可证制度;对非经营性ICP实行事前备案制度
利用网上广告、代制作网页、虚拟主机、出租服务器磁盘空间、主机托管、有偿提供特定信息内容、电子商务及其它网上应用服务等方式获得收入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属经营性质,须办理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开展业务。
政府上网工程的各级政府部门的网站、新闻机构的电子版报刊和企事业单位的各类公益性网站、本单位对产品或业务作自我宣传的网站属非经营性质,应在办理备案手续后,方可开展业务。
在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同时,在互联网上以电子布告牌、电子白板、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属电子公告服务,开展此项业务,须另提出专项申请或备案。
如果您的网站还没有备案,将列入
黑名单请您立即进行备案登记,
否则将受到相关处罚及关闭网站。由此给您带来的损失企商在线不负任何责任,特此声明! 相关办法请浏览(信息产业部ICP/IP地址信息备案网址:
www.miibeian.gov.cn)。信产部咨询电话:010-95169001 当您完成备案信息提交后,请立即回复我们,我们将在
12月9日12:00点以前整理信息统一报送通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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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下见备案流程图:
======== ICP信息备案流程图 ========
(ISP用户/通信管理局用户/电信管理局用户导入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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